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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考试方式

发布时间:2021-05-25 08:58:20

『壹』 会计师资格证考试分哪有几种

国内的会计证考试分为三个级别。第一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第二是会计职称证书考试;第三是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考试。

1.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也就是所说的《会计证》,根据国家的规定,在我国所有要从事会计行业的人,必须持有该证书。考试科目包括: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报考人员要符合《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自主报名参加考试的方式。每人每科考务费20元(初级电算化45元),报名信息卡及手册费5元。依据国家财政部规定:凡在两年内参加四门考试成绩合格者,考试结束3个月后可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单科合格成绩可保留一年。必须提醒的是,考试人员必须到财政部指定的报名地点报名。

2.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称考试)

考试分为初级资格考试(获取助理会计师证)和中级资格考试(获取中级会计师证。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从事会计职业2年的人,可申请初级资格考试。初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考生必须一次性通过2个科目,才可以取得助理会计师证书。记者了解到,目前,初级考试培训费用大约为每科180元。

中级资格考试科目包括:财务管理、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一)、中级会计实务(二),考生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全部通过,才可取得证书。目前,北京市场中级培训费大约一科平均200元。而初、中级考试费用,各地根据当年国家财政部的文件自行定费,2003年度北京地区每人每科30元。据了解,目前中级培训费4科大概需要800元左右。考试自2001年度起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成绩实行累计制,因此专家建议,报考中级会计资格的考生,应根据自身实际,选择报考一门或一门以上,在第二年报考第一年未报考的或虽已报考但未合格的考试科目,这样风险会相对小一些。

另外,目前,我国对已取得中级职称的会计人员,采用评审制来认证其高级会计师职称。

3.注册会计师考试(CPA)

凡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已取得会计或者相关专业(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报考。考试科目包括:审计、税法、会计、经济法、财务成本管理共五科。依据相关规定,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包括学校及科研单位中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者),可以申请免试一门专长科目。考试实行滚动式,从第一门单科合格成绩取得之年限算起,五年内必须考完所有科目,才可获得申请注册会计师资格。考生一次可报考五科,也可报考部分科目,每科报名费80元。同时,还为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进行专门安排。目前市场上的注会培训分为强化班、临考冲刺班、串讲班,三阶段的培训费累计每科大约330元左右。

国内流行的“洋注会”

目前,可在国内参加考试、国外认证的会计师资格证书主要有五种:ACCA(英国特许公会会计师认证)、AIA(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MA(美国管理会计师协会)、AS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每张证书适应的国家和教学、考试内容都有一定区别,用来适应不同国家的会计制度。

1.ACCA(英国特许公会会计师认证)

作为国际上最权威的会计师组织,ACCA被称为“会计师界的金饭碗”。其会员资格在国际上得到广泛认可。英国立法许可ACCA会员从事审计、投资顾问和破产执行的工作,有资格直接在欧盟国家执业。目前,该考试每年2次,分别在6月和12月。

ACCA北京代表处的周先生解释说:参加ACCA的考试,首先要注册,注册时间的早晚决定第一次参加考试的时间。比如,现在至12月15日注册报名,最早可以参加明年6月的考试。具有教育部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或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顺利通过第一年所有课程的考试)即有注册资格。

ACCA考试科目有十四门分为三部分,学员必须按科目的先后次序报考,每次最多报考四门。第一、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选择课程每科成绩在合格后可予以保留。第三部分最后三门核心课程须同时报考、同时通过。三门中若只有一门通过,则通过的这门成绩也不能保留,三门课均需重考;若三门中有两门通过,且另一门在30分~49分之间,则没通过的那门有两次补考机会,在随后的两次考试中通过,三门课亦可视为全部通过;不然,三门课均须重考。所有十四门考试必须在学员报名注册后十年内完成。所有考试的费用在2万元人民币以内。ACCA规定,免试科目也需要交考试费;如果参加培训,每科1200元-1400元。

2.AIA(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

AIA是以英国为基础的国际会计师公会所授予的国际会计师专业资格证书,AIA是五个受到英国法令承认的专业资格认证实体之一,并且AIA会计专业资格还被认可为公司审计师的专业资格认证。

AIA考试共十六门课程分为四个阶段。必须在十年内全部通过,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阶段认证书。前十二门每年可考四次,报考不分先后顺序,分别在1、6、7和12月。最后四门考试时间为每年6、12月必须在前两个阶段全部通过后,才可报考。

AIA对报考者没有特殊的学历要求,由于整个AIA的培训和考试都是纯英文的,因此报考者的英语水平必须过硬才行。国际会计师公会设立免考制度,学员依据规则可申请免考一些科目。目前培训费用为1200元/门,另外每门课还需要180元的教材费,考试费每门25英镑(只有通过了考试才交),完成全部课程的培训和考试共需3万元人民币左右。

3.CG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

CGA是国际公认的会计专业资格认定。其会员可在加拿大执业,独立签署审计报告。

据加拿大注册会计师协会北京代表处介绍:所有参加培训的人员均需评估入学资格,学员凭入学资格评估信申请入学。高中毕业可从初级课程开始修读。

考试期限为六年,六年内学员获得了学士或学士以上学位;通过全部CGA考试;有两年或两年以上会计相关工作经验,就可获取CGA资格。CGA课程分为四个级别和综合考试共十八门课程。根据规定会计本科可豁免八至九门课。CGA收费标准比较复杂:报名评估费300元/人;第一级至专业资格综合考试费3400元/人,专业认可综合性考试(PA1)费5500元/人。学员入会年费2100元/年。补考或递延考试费600元/次。

4.CMA(美国管理会计师认证考试)

是由美国管理会计学会IMA建立的专业证照制度。在许多国家和著名的跨国公司都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参加管理会计师CMA考试必须先加入IMA会员。在取得会员号后便可申请报名参加CMA考试。考试内容分四科,考试期限为四年。若有任何一科目未通过,可申请重考(无需时间间隔),但一年内重考同一科的次数不可多于三次。每年需要一定的会费。考试费用为120美元/门。考生如果想重新参加某一门考试,至少要在上一次考试之后90天。

5.ASCPA(澳大利亚注册会计师协会)

ASCPA是澳大利亚最大的会计师组织,在国际上具有相当的知名度,会员享有审计报告签字权。该资格考试共有十六门,对于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学员可以免考四门,每门课只允许一次补考,每年7月和12月考试两次。报名条件是大学本科毕业,IELTS成绩6分以上。学员可以选择全日制或在职培训两种学习方式,在职培训每门课4200元人民币,总价在7万元左右,补考等费用另计。该项培训目前只能在北京考试。

『贰』 请问会计类的考试都有哪些

初级会计职称证书

报考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4、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报考理由

在会计证取消之后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或将成为会计行业的准入型考试。相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考试难度,中级会计职称的工作年限限制。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成为很多会计人的必然选择,并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是在校生的最优选择,初级会计考试是在校生在校期间唯一可以考取的职称类的考试。考取初级会计职称能够提升自身的价值,增加就业机会,对于已经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来说能够增加其升职加薪的机会。

中级会计职称证书

报考条件

(一)基本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2)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3)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二)具体条件

报名参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1年;

(5)取得博士学位。

报考理由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虽然具有工作年限的限制,但是对于符合其报名条件的小伙伴来说,报名中级会计职称能够为自己未来的发展增添很多机会,拥有中级会计职称证书之后对于以后的升职加薪是很有帮助的。中级会计师一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在国企和事业单位的中级会计师大概4000-6000,而在私企则由老板而定,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小编在查阅大量数据后,给出的参考范围在3k-10k左右。

注册会计师证书

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或者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报考理由

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含金量是不言而喻的,考取注册会计师证书以后自己的职位和薪水一定会有所调升。当前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缺口大,会计行业目前基层人员比较多,对于顶层人员比较稀缺。所以考取注册会计师考试难度虽然大,但是和其含金量是成正比的。

税务师证书

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税务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3年。

(二)取得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者取得其他学科门类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经济、法律相关工作满1年。

而原《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6〕116号)第七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一)经济类、法学类大专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六年。

(三)经济类、法学类大学本科毕业后,或非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士或研究生班毕业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四年。

(四)经济类、法学类第二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或获非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两年。

(五)获得经济类、法学类硕士学位后,从事经济、法律工作满一年。

(六)获得经济类、法学类博士学位。

报考理由

据有关部门统计,涉税服务相关专业的人员缺口达90万之多。并且现在正值全面营改增,税务师人才供不应求。考取税务师之后能够在涉税服务行业领域取得更好的发展。考取税务师之后能够实现自身价值的提升,对自己以后的升职加薪帮助很大。并且现如今税务师考试的报名条件放宽了,应届生即可加入到税务师考试的报名大军中来。

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年满18周岁;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理由

金融行业现如今是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基金从业报名门槛低,薪资水平高。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之后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很有帮助,帮助我们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并且对以后自己的投资理财方面也很有帮助。总之基金行业是一个“多金”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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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初级会计师(会计职称)考试形式是什么

1.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设经济法基础、初级会计实务两个科目。初级资格考试分两个半天进行,初级会计实务科目为3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为2.5小时。均为笔试。
2.初级会计实务考试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计算分析题,综合题。(后面两大类差别不大,就是业务题)
经济法题型为单选,多选,判断,不定项选择。
没有填空题的,考前去买真题做下嘛,熟悉下题型啊。
3.报名时间一般安排在考试年度上一年的10月份开始。考试时间一般是五月中旬。像今年就是5月12日。
参考:2011年全国报名时间:2010年10月11日-10月31日。补报名时间:2010年12月4日-12月12日。
一般比较好的辅导教材,我们专业的老师通常推荐轻松过关一,我用的就是轻松过关的教材和习题。如果你觉得看着吃力的话,也可以买个课件什么的,看视频教学。
其实初级没有那么难的,就算不是本专业的,多看看书也能过的,要有信心呀,加油。

PS:补充说明下,今年的考试时间已经改成10月27号、28号了。

『肆』 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有哪些考试方式是什么

一、注册会计师考试科目

希望回答能够解决你的问题,祝考试顺利!

『伍』 会计职称考试的考试方式

无纸化模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 由【全国唯一连锁实体专业会计培训学校——仁和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代宣】
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研究决定,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将扩大试点范围。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定于2013年9月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13年10月举行。现就2013年度考务日程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报名
1.初、中级资格考试报名
初级、中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按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财会[2000]11号,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对符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中相应级别报名条件的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可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会[2004]25号)有关要求,报名参加考试。港、澳、台居民在报名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填写报考人员登记表。
2.高级资格考试报名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2)省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中央单位批准的本地区、本部门申报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破格条件。
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在组织考试报名工作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报名条件,认真负责地做好报名资格的审查工作。在报名资格审查中,应审查报考人员登记表(特别是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学历(或学位)证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居民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的原件。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应按统一规定的程序进行网上报名工作。
3.高级会计资格评审
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持有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或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各地区的评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织进行。中央单位的评审工作,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或单位)组织进行;没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中央单位,可按规定委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的其他中央单位或所在地省级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
二、考试级别和考试科目
1.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初级会计实务》和《经济法基础》。
2.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包括《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3.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高级会计实务》。
参加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初级资格证书。参加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方可获得中级资格证书。参加高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取得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达到本地区、本部门当年评审使用标准的,取得本地区、本部门当年参评使用标准的成绩证明。
三、考试大纲
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将修订印发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用于2013年度考试。
四、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申报的2013年度初级会计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范围和批次等相关情况,同意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重庆市、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等15个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所辖区域内全部实行无纸化考试,其他地区在本地区的部分区域实行无纸化考试。
五、考试时间
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于9月14-20日举行;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于10月26-27日举行。
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2小时,《经济法基础》科目的考试时间调整为1.5小时,两个科目考试时间共计3.5小时;两个科目连续考试,分别计算考试成绩。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各科目考试时间不变。
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考生,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只能报名参加一次考试。
各级别、各科目具体考试时间及批次如下: 考试日期 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 高级资格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个批次)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
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4:00-17:30
初级会计实务(无纸化考试)
经济法基础(无纸化考试) 10月26日
(星期六) 9:00-12:30
初级会计实务(纸笔考试)
经济法基础(纸笔考试) 9:00-12:00
中级会计实务 14:00-16:30
财务管理 10月27日
(星期日) 9:00-11:30
经济法 8:30-12:00
高级会计实务 六、考试方式与组织
开展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试点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可在本通知统一安排的考试时间和批次内,确定所用考试批次。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将按照各省确定的考试时间和批次,统一通过网络在每一批次考试前的规定时间内发题,由地方接收并组织考试;每场考试结束后,各地应及时上传数据。
2013年度,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以及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仍沿用现行组织方式。
七、考试考务日程
1.2013年3月31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公布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级别、考试科目、考试时间、报名日期、报名方法等考试相关事项;同时注明2013年度考试使用新修订的考试大纲。
2.2013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本地区2013年度考试报名工作。“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会计行业管理网”网上报名系统开通时间为2013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3.2013年8月10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向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3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场设置及试卷预订表》(见附件)。
4.2013年9月8日前,各地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级资格无纸化考试准考证核发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初级资格纸笔考试、中级资格、高级资格考试准考证核发工作。
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分别于上述日期同时完成对监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培训等各项考前准备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完善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指挥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用防范科技作弊设备,做好防范和打击作弊活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5.2013年9月14-20日(初级资格无纸化)、10月26-27日(初级资格纸笔、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举行考试。
6.2013年11月5日前,召开全国评卷工作会议,部署评卷工作,印发主观试题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2013年度继续在全国实行网上评卷,并稳步推进集中网上评卷试点范围。
7.2013年11月15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组织完成本地区考试评卷工作,向全国会计考办(分送财政部会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同时报送成绩数据(光盘),并附本地区评卷工作书面报告及验收意见。
8.2013年12月20日前,各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完成考试试卷等有关资料的封存、登记和归档工作,并向全国会计考办和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报送2013年度考试工作总结。
八、其他有关要求
1.参加高级资格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考办核发有效期为3年的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各地区、各中央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会计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全国会计考办确定的使用标准范围内,确定当年评审有效的使用标准,并报全国会计考办备案。
2.各地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要认真负责,提高服务意识,精心做好各环节考务工作,确保2013年度考试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仁和会计教育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考试规定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会[2000]11号)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完善会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三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
第四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取得初级资格,单位可根据有关规定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助理会计师:大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二年;中专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满四年;不具备规定学历,担任会计员职务满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聘任会计师职务。
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二)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有关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三)履行岗位职责,热爱本职工作;
(四)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以上学历。
第八条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五年。
(二)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四年。
(三)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
(四)取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五)取得博士学位。
第九条对通过全国统一的考试,取得经济、统计、审计专业技术中、初级资格的人员,并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十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由财政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命题、编写考试用书,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统一规划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财政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各地的考试工作,由当地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一条会计专业技术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用印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全国范围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十二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资格证书每三年登记一次。持证者应按规定到当地人事、财政部门指定的办事机构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接受相应级别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吊销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二年内不得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一)伪造学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资历证明。
(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本规定报名条件中所规定的从事会计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为考试报名年度当年年底前。
第十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境外人员申请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办法,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财政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人事部于1992年3月21日联合颁布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同时废止。财政部、人事部、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发的有关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处罚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认证考试。
第三条[对象]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命(审)题、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以及参与考试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事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业协会或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处理要求]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适用法规准确。
第五条[处理权限]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受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委托承担具体考务工作的单位,可依据本规定对本考点本科目有关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在考试中出现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由考试主管部门会同考试机构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参与调查处理。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八)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上填写不符合本人情况信息的;
(九)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及其他考试用纸张带出考场的;
(十)在考场及禁止的范围内,扰乱考场秩序,影响他人考试的;
(十一)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应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离开考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或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2年内不得再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资格的;
(二)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或使用手机等规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换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四)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五)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六)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该考试未结束前,出卖试卷答案的;
(七)与考试工作人员串通作弊或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八)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章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八条[一般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继续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不严格掌握报名条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试开始时间、推迟考试结束时间及缩短考试时间的;
(三)擅自为应试人员调换考场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应试人员答卷的;
(五)未履行职责,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试卷的;
(六)未执行回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考试工作岗位,不得再从事考试工作,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协助他人取得考试资格的;
(三)因失职造成应试人员未能如期参加考试,或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带出考场或传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考场秩序混乱的;
(六)故意损坏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七)擅自更改、编造或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八)泄露考务实施工作中应当保密信息的;
(九)在评阅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十)因评卷工作失职,造成卷面成绩错误,后果严重的;
(十一)指使或纵容他人作弊,或参与考场内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监管不严,使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现象的;
(十三)擅自拆启未开考试卷、答题纸等或考试后已密封的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试工作之便,以权谋私或打击报复应试人员的;
(十五)其他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条[涉密人员违纪违规处理]考试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规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内的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内容泄露、丢失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相关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个别作弊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试卷为作弊试卷,对涉及作弊试卷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六条处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标记的;
(二)同一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错点一致的(即雷同试卷)。
第十二条[考场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在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雷同试卷数量,达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发现集体作弊问题的,取消该考场该科目考试的全部成绩和该考点承办下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试卷雷同或参与集体作弊的应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三条[考点雷同试卷认定及处理]评卷工作中发现同一考点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场存在雷同试卷的,取消该考点承办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资格。对该考场涉及雷同试卷应试人员依据本规定第七条处理,有关考试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第九条处理。
第十四条[处理权限]在评卷工作中,发现作弊(或雷同)试卷的,由评卷领导小组报考试机构,由考试机构作出处理决定。
对大规模作弊情况,考试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考试主—管部门,由考试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考试,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由发证机关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并依照本规定第七条处理。对其中涉及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该项考试。
第十六条[替考行为]代替他人参加考试,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学校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建议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由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其相关信息、作弊行为等情况。
第十七条[扰乱治安行为]考试期间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等行为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盗窃行为]对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试题、答案、评分标准、应试人员答卷、考试成绩及有关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核实]对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应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查实情况,收集、保存相应证据材料。
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监考人员应及时纠正并如实记录,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当场向违纪违规人员告之考场记录内容。对应试人员违纪违规使用的物品,应填写收据暂留保管。违纪违规记录经考点负责人签字认定后,报送考试机构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决定书]对违纪违规行为当场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时告知被处理人,填写考场违纪违规情况记录单,并由两名以上考试工作人员签字认定后存档备查。对事后作出决定的,应制作考试违纪违规处理决定书,并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决定书内容包括:被处理人姓名及所在单位名称,或者被处理单位名称、地址,处理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处理的种类和依据,处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处理决定的救济方式,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机构名称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条[陈述、申辩、复核]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有异议的,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或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复核处理]接受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的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机构,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和处理依据进行审核,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对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的处理决定,应当维持。对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处理程序的处理决定,应变更或撤销。因错误决定对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救。
第二十三条[复议或诉讼]被处理人或被处理单位对处理决定或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附加处理]对违纪违规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由考试机构通知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条[备案]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对该地区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的,应报上一级考试主管部门和考试机构备案。
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及其考试机构,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报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军队考试]军队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地方考试]地方自行组织的与专业技术人员相关的各项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施行]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发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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