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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季報時間

發布時間:2021-05-18 10:29:17

A. 年報,中報,季報的法定披露時間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凡是對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均應當披露。

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條 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1)會計季報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年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報告期末股票、債券總額、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

(四)持股5%以上股東、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情況;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情況、持股變動情況、年度報酬情況;

(六)董事會報告;

(七)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八)報告期內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九)財務會計報告和審計報告全文;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10大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情況;

(四)管理層討論與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季度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一)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監事會應當提出書面審核意見,說明董事會的編制和審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告的內容是否能夠真實、准確、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實際情況。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定期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無法保證或者存在異議的,應當陳述理由和發表意見,並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預計經營業績發生虧損或者發生大幅變動的,應當及時進行業績預告。

第二十六條 定期報告披露前出現業績泄露,或者出現業績傳聞且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出現異常波動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披露本報告期相關財務數據。

第二十七條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報告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針對該審計意見涉及事項作出專項說明。

定期報告中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非標准審計意見,證券交易所認為涉嫌違法的,應當提請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第二十八條 上市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的,中國證監會應當立即立案稽查,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股票上市規則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的格式及編制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B. 年度會計報表的上交時間是多少月度的呢

納稅人應在每季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本季度季報,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報送年報。

納稅人在報送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後,不需再報送紙質報表,但應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所有財務會計報表(含月報和相關附表等資料)的紙質資料保管備查。

納稅人所適用的會計制度規定需要編報的財務會計報表相關附表以及會計報表附註、財務情況說明書、審計報告,暫不實行電子數據採集。納稅人應當按年將有關資料統一裝訂,並在年度終了後5個月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納稅人可按該報文格式自行生成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文件,也可利用第三方軟體生成財務會計報表電子數據文件,交主管稅務機關讀入。

(2)會計季報時間擴展閱讀

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年度終了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將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作為綜合反映企業單位年末財務狀況、全年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報告,在溝通企業單位管理層與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之間起著十分重要的橋梁作用。

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對公司一年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綜合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報表還包括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C. 公司 季報 年報 會計年度 幾月

一季報就是第一個季度的報告`
一季報——3`4`5月`
二季報——6`7`8月`
三季報——9`10`11`月`
四季報——12`1`2月`
四季報也就是年報了`
一般出季報時都是在每個季報前後15天左右吧`
《會計法》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會計年度,是以年度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是反映單位財務狀況、核算經營成果的時間界限。通常情況下,一個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總是連續不斷進行的,如果等到單位的經營和業務活動全部結束後,才核算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既不利於單位外部利益關系方了解單位的經營情況,也不能滿足企業自身經營管理的需要。因此,會計上就將連續不斷的經營過程人為地劃分為若干相等的時段,分段進行結算,分段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分段反映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種分段進行會計核算的時間區間,會計上稱為會計期間。以一年為一個會計期間稱為會計年度。
各個國家都根據其經濟特點和管理需要,明確會計年度的起止日期。有的國家還設立多個會計年度供單位選擇使用。我國《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國會計年度採用公歷制,這是為了與我國的財政、稅務、計劃、統計等年度保持一致,從而便於國家宏觀經濟管理。

D. 一般來說公司的第一季度財報什麼時候才會出

一般在四月份報出。

季報要求在季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披露.半年報要求在半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披露.年報要求在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披露.所以:
一季報4月1日-4月30日
半年報7月1日-8月31日
三季報10月1日-10月31日
年報1月1日-4月30日
二季報,四季報分別隨半年報和年報披露,不單獨披露

拓展資料:

填法

以下以北京市為例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於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季報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式實施,為貫徹落實新法及其實施條例,北京市地稅局根據實際情況對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格式及編報說明進行了補充。(具體文件:國稅函〔2008〕44號和京地稅企[2008]37號)。原來的舊表: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查賬徵收企業填寫)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核定徵收企業填寫)同時廢止。

新的企業所得稅季度申報時涉及四個表: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以下簡稱A類表]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以下簡稱B類表]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扣繳報告表[以下簡稱扣繳表]

4.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以下簡稱分配表]

注意:我所企業在季度申報時只會涉及到A類表或者B類表。

只有跨省市設立了非獨立核算的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企業才涉及到分配表。分配表適用范圍:在中國境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填報。 而扣繳表主要針對非居民企業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時涉及,地稅不負責此表,如果有企業接觸到相關業務,請到國稅局咨詢辦理相關事宜。

A類表的適用對象:適用於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納稅人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的非居民納稅人在月(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使用。

B類表的適用對象:適用的是核定徵收(包括定率徵收和定額徵收)的納稅人。

A類表:A類表和原來的季度預繳表有幾個變化非常大的點,主要是:取消了季度中的納稅調整增加和納稅調整減少行,取消了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行。

表頭部分:

稅款所屬期間:和以前的季度預繳表一樣,分為4個季度:

第一季度:相應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1日

第二季度:1月1日至6月30日,注意不能是4月1日至6月30日。

第三季度:1月1日至9月30日

第四季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應地 表中的累計金額也應該是1至3,1至6,1至9,1至12月的金額。

地稅計算機代碼:手工輸入8位數的地稅計算機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和納稅人名稱由系統自動帶出。

表頭右側部分:納稅人需要對匯總納稅、總機構、分支機構、獨立納稅項目進行選擇。獨立納稅企業選擇「獨立納稅」:打開表格後系統顯示默認的是「獨立納稅」,但是需要納稅人拿滑鼠再點一下「獨立納稅」。

在中國境內跨省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節」匯總納稅辦法的居民企業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選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除上述以外的納稅人選擇「獨立納稅」。 具體意思舉例說明:某企業為總機構,注冊地址在北京,它在河北有一個非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並對分支機構實行匯總納稅,這時在北京的總機構就應該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河北的分支機構選擇匯總納稅中的分支機構;但是如果反過來,總機構在外地,分支機構在北京,則:在北京的分支機構選擇選擇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外地的總機構在當地報送。 如果不是跨省市,也即總機構和分支機構企業均在北京,那麼:北京市規定,非法人分支機構季度申報時不需要填報任何錶格,只需要總機構選擇匯總納稅---總機構即可。

E. 關於財務報表編制的時間

  1. 這是《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

  2. 第一百五十七條、月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月度終了後6天內(節假日順延,下同)對外提供;季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季度終了後15天內對外提供;半年度中期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中期結束後60天內(相當於兩個連續的月份)對外提供;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於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對外提供。

  3. 財務報告按會計報表編制時間的不同,可以分為月報、季報、半年報和年報。其中,月報要求簡明扼要、及時反映;年報要求揭示完整、反映全面;季報和半年報在披露會計信息的詳細程度方面,則介於二者之間。半年報、季報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統稱為中期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僅指會計報表,但國家另有要求的,則應按國家要求增加相關資料。

F. 季報在什麼時候報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年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中期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並且,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因此,一季報在4月30日前披露,半年報在8月31日前披露,三季報在10月31日前披露,年報在4月30日前披露。並不存在二季報和四季報。

(6)會計季報時間擴展閱讀

年報是指當年結束後全年的經營情況報表。中報是指半年結束後的經營情況報表。季報是指每三個月結束後的經營情況報表。一個年報包括兩個半年報,或者說包括一季報、中報、三季報一個半年報包括兩個季報。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是證監會以主席令形式發布的部門規章,是對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所有信息披露行為的總括性規范,涵蓋公司發行、上市後持續信息披露的各項要求。

G. 一季報最晚披露時間

1、上市公司季度報告是定期報告的一種,包括第一季度報告和第三季度報告,指上市公司在第三個月和第九個月後,在規定時期內編制並公布的,向證券管理機關提交並向社會公眾公開的,反映第一季度或第三季度經營情況及財務狀況的書面報告。

2、披露時間:
季度報告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第3個月、第9個月結束後的1個月內編制完成並披露。第一季度季度報告的披露時間不得早於上一年度年度報告的披露時間。

溫馨提示:以上內容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1-05-0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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