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會計證考試分為三個級別。第一是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考試;第二是會計職稱證書考試;第三是注冊會計師資格證書考試。
1.會計從業資格考試
也就是所說的《會計證》,根據國家的規定,在我國所有要從事會計行業的人,必須持有該證書。考試科目包括:財經法規與職業道德、會計基礎知識、會計實務、初級會計電算化。報考人員要符合《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自主報名參加考試的方式。每人每科考務費20元(初級電算化45元),報名信息卡及手冊費5元。依據國家財政部規定:凡在兩年內參加四門考試成績合格者,考試結束3個月後可領取《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單科合格成績可保留一年。必須提醒的是,考試人員必須到財政部指定的報名地點報名。
2.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職稱考試)
考試分為初級資格考試(獲取助理會計師證)和中級資格考試(獲取中級會計師證。
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並從事會計職業2年的人,可申請初級資格考試。初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考生必須一次性通過2個科目,才可以取得助理會計師證書。記者了解到,目前,初級考試培訓費用大約為每科180元。
中級資格考試科目包括: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會計實務(一)、中級會計實務(二),考生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全部通過,才可取得證書。目前,北京市場中級培訓費大約一科平均200元。而初、中級考試費用,各地根據當年國家財政部的文件自行定費,2003年度北京地區每人每科30元。據了解,目前中級培訓費4科大概需要800元左右。考試自2001年度起中級會計資格考試成績實行累計制,因此專家建議,報考中級會計資格的考生,應根據自身實際,選擇報考一門或一門以上,在第二年報考第一年未報考的或雖已報考但未合格的考試科目,這樣風險會相對小一些。
另外,目前,我國對已取得中級職稱的會計人員,採用評審制來認證其高級會計師職稱。
3.注冊會計師考試(CPA)
凡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的學歷、已取得會計或者相關專業(指審計、統計、經濟)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中國公民都有資格報考。考試科目包括:審計、稅法、會計、經濟法、財務成本管理共五科。依據相關規定,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的人員(包括學校及科研單位中具有會計或相關專業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者),可以申請免試一門專長科目。考試實行滾動式,從第一門單科合格成績取得之年限算起,五年內必須考完所有科目,才可獲得申請注冊會計師資格。考生一次可報考五科,也可報考部分科目,每科報名費80元。同時,還為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的港澳台地區居民及外國籍公民進行專門安排。目前市場上的注會培訓分為強化班、臨考沖刺班、串講班,三階段的培訓費累計每科大約330元左右。
國內流行的「洋注會」
目前,可在國內參加考試、國外認證的會計師資格證書主要有五種:ACCA(英國特許公會會計師認證)、AIA(國際會計師專業資格證書)、CGA(加拿大注冊會計師)、CMA(美國管理會計師協會)、ASCPA(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協會)。每張證書適應的國家和教學、考試內容都有一定區別,用來適應不同國家的會計制度。
1.ACCA(英國特許公會會計師認證)
作為國際上最權威的會計師組織,ACCA被稱為「會計師界的金飯碗」。其會員資格在國際上得到廣泛認可。英國立法許可ACCA會員從事審計、投資顧問和破產執行的工作,有資格直接在歐盟國家執業。目前,該考試每年2次,分別在6月和12月。
ACCA北京代表處的周先生解釋說:參加ACCA的考試,首先要注冊,注冊時間的早晚決定第一次參加考試的時間。比如,現在至12月15日注冊報名,最早可以參加明年6月的考試。具有教育部承認的大專以上學歷或教育部認可的高等院校在校生(順利通過第一年所有課程的考試)即有注冊資格。
ACCA考試科目有十四門分為三部分,學員必須按科目的先後次序報考,每次最多報考四門。第一、二部分和第三部分的選擇課程每科成績在合格後可予以保留。第三部分最後三門核心課程須同時報考、同時通過。三門中若只有一門通過,則通過的這門成績也不能保留,三門課均需重考;若三門中有兩門通過,且另一門在30分~49分之間,則沒通過的那門有兩次補考機會,在隨後的兩次考試中通過,三門課亦可視為全部通過;不然,三門課均須重考。所有十四門考試必須在學員報名注冊後十年內完成。所有考試的費用在2萬元人民幣以內。ACCA規定,免試科目也需要交考試費;如果參加培訓,每科1200元-1400元。
2.AIA(國際會計師專業資格證書)
AIA是以英國為基礎的國際會計師公會所授予的國際會計師專業資格證書,AIA是五個受到英國法令承認的專業資格認證實體之一,並且AIA會計專業資格還被認可為公司審計師的專業資格認證。
AIA考試共十六門課程分為四個階段。必須在十年內全部通過,每個階段都有相應的階段認證書。前十二門每年可考四次,報考不分先後順序,分別在1、6、7和12月。最後四門考試時間為每年6、12月必須在前兩個階段全部通過後,才可報考。
AIA對報考者沒有特殊的學歷要求,由於整個AIA的培訓和考試都是純英文的,因此報考者的英語水平必須過硬才行。國際會計師公會設立免考制度,學員依據規則可申請免考一些科目。目前培訓費用為1200元/門,另外每門課還需要180元的教材費,考試費每門25英鎊(只有通過了考試才交),完成全部課程的培訓和考試共需3萬元人民幣左右。
3.CGA(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
CGA是國際公認的會計專業資格認定。其會員可在加拿大執業,獨立簽署審計報告。
據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北京代表處介紹:所有參加培訓的人員均需評估入學資格,學員憑入學資格評估信申請入學。高中畢業可從初級課程開始修讀。
考試期限為六年,六年內學員獲得了學士或學士以上學位;通過全部CGA考試;有兩年或兩年以上會計相關工作經驗,就可獲取CGA資格。CGA課程分為四個級別和綜合考試共十八門課程。根據規定會計本科可豁免八至九門課。CGA收費標准比較復雜:報名評估費300元/人;第一級至專業資格綜合考試費3400元/人,專業認可綜合性考試(PA1)費5500元/人。學員入會年費2100元/年。補考或遞延考試費600元/次。
4.CMA(美國管理會計師認證考試)
是由美國管理會計學會IMA建立的專業證照制度。在許多國家和著名的跨國公司都得到了廣泛的承認。
參加管理會計師CMA考試必須先加入IMA會員。在取得會員號後便可申請報名參加CMA考試。考試內容分四科,考試期限為四年。若有任何一科目未通過,可申請重考(無需時間間隔),但一年內重考同一科的次數不可多於三次。每年需要一定的會費。考試費用為120美元/門。考生如果想重新參加某一門考試,至少要在上一次考試之後90天。
5.ASCPA(澳大利亞注冊會計師協會)
ASCPA是澳大利亞最大的會計師組織,在國際上具有相當的知名度,會員享有審計報告簽字權。該資格考試共有十六門,對於通過中國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學員可以免考四門,每門課只允許一次補考,每年7月和12月考試兩次。報名條件是大學本科畢業,IELTS成績6分以上。學員可以選擇全日制或在職培訓兩種學習方式,在職培訓每門課4200元人民幣,總價在7萬元左右,補考等費用另計。該項培訓目前只能在北京考試。
『貳』 請問會計類的考試都有哪些
初級會計職稱證書
報考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4、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具備國家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報考理由
在會計證取消之後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或將成為會計行業的准入型考試。相對於注冊會計師的考試難度,中級會計職稱的工作年限限制。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成為很多會計人的必然選擇,並且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是在校生的最優選擇,初級會計考試是在校生在校期間唯一可以考取的職稱類的考試。考取初級會計職稱能夠提升自身的價值,增加就業機會,對於已經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來說能夠增加其升職加薪的機會。
中級會計職稱證書
報考條件
(一)基本條件
報名參加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1)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2)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3)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二)具體條件
報名參加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的人員,除具備基本條件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5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4年;
(3)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2年;
(4)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1年;
(5)取得博士學位。
報考理由
中級會計職稱考試雖然具有工作年限的限制,但是對於符合其報名條件的小夥伴來說,報名中級會計職稱能夠為自己未來的發展增添很多機會,擁有中級會計職稱證書之後對於以後的升職加薪是很有幫助的。中級會計師一個月的平均工資水平,在國企和事業單位的中級會計師大概4000-6000,而在私企則由老闆而定,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范圍,小編在查閱大量數據後,給出的參考范圍在3k-10k左右。
注冊會計師證書
報考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中國公民,可以申請參加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專業階段考試: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具有高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或者具有會計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
報考理由
注冊會計師證書的含金量是不言而喻的,考取注冊會計師證書以後自己的職位和薪水一定會有所調升。當前注冊會計師的行業缺口大,會計行業目前基層人員比較多,對於頂層人員比較稀缺。所以考取注冊會計師考試難度雖然大,但是和其含金量是成正比的。
稅務師證書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以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而原《注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發〔1996〕116號)第七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一)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六年。
(三)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四年。
(四)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兩年。
(五)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一年。
(六)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報考理由
據有關部門統計,涉稅服務相關專業的人員缺口達90萬之多。並且現在正值全面營改增,稅務師人才供不應求。考取稅務師之後能夠在涉稅服務行業領域取得更好的發展。考取稅務師之後能夠實現自身價值的提升,對自己以後的升職加薪幫助很大。並且現如今稅務師考試的報名條件放寬了,應屆生即可加入到稅務師考試的報名大軍中來。
基金從業資格證書
報考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年滿18周歲;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報考理由
金融行業現如今是一個發展潛力巨大的行業,基金從業報名門檻低,薪資水平高。考取基金從業資格證書之後對未來的職業發展很有幫助,幫助我們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並且對以後自己的投資理財方面也很有幫助。總之基金行業是一個「多金」的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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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初級會計師(會計職稱)考試形式是什麼
1.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設經濟法基礎、初級會計實務兩個科目。初級資格考試分兩個半天進行,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為3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為2.5小時。均為筆試。
2.初級會計實務考試題型為單選,多選,判斷,計算分析題,綜合題。(後面兩大類差別不大,就是業務題)
經濟法題型為單選,多選,判斷,不定項選擇。
沒有填空題的,考前去買真題做下嘛,熟悉下題型啊。
3.報名時間一般安排在考試年度上一年的10月份開始。考試時間一般是五月中旬。像今年就是5月12日。
參考:2011年全國報名時間:2010年10月11日-10月31日。補報名時間:2010年12月4日-12月12日。
一般比較好的輔導教材,我們專業的老師通常推薦輕松過關一,我用的就是輕松過關的教材和習題。如果你覺得看著吃力的話,也可以買個課件什麼的,看視頻教學。
其實初級沒有那麼難的,就算不是本專業的,多看看書也能過的,要有信心呀,加油。
PS:補充說明下,今年的考試時間已經改成10月27號、28號了。
『肆』 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有哪些考試方式是什麼
一、注冊會計師考試科目
希望回答能夠解決你的問題,祝考試順利!
『伍』 會計職稱考試的考試方式
無紙化模式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管理機構: 由【全國唯一連鎖實體專業會計培訓學校——仁和會計專業資格考試辦公室代宣】
經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研究決定,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將擴大試點范圍。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定於2013年9月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定於2013年10月舉行。現就2013年度考務日程安排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考試報名
1.初、中級資格考試報名
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報名條件按照《〈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其實施辦法》(財會[2000]11號,以下簡稱《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及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對符合《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中相應級別報名條件的香港、澳門、台灣居民,可按照《關於做好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內地統一舉行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5]9號)、《關於向台灣居民開放部分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7]78號)和《關於調整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科目及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辦會[2004]25號)有關要求,報名參加考試。港、澳、台居民在報名時,應根據報名條件規定,填寫報考人員登記表。
2.高級資格考試報名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的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規定的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條件。
(2)省級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中央單位批準的本地區、本部門申報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的破格條件。
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在組織考試報名工作時,應嚴格按照規定的報名條件,認真負責地做好報名資格的審查工作。在報名資格審查中,應審查報考人員登記表(特別是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學歷(或學位)證書、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居民身份證明等相關證明的原件。各地考試管理機構應按統一規定的程序進行網上報名工作。
3.高級會計資格評審
申請參加高級會計師資格評審的人員,須持有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或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各地區的評審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組織進行。中央單位的評審工作,由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部門(或單位)組織進行;沒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中央單位,可按規定委託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具有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權的其他中央單位或所在地省級高級會計師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
二、考試級別和考試科目
1.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初級會計實務》和《經濟法基礎》。
2.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包括《中級會計實務》、《財務管理》和《經濟法》。
3.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科目為《高級會計實務》。
參加初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初級資格證書。參加中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的兩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級資格證書。參加高級會計資格考試的人員,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達到本地區、本部門當年評審使用標準的,取得本地區、本部門當年參評使用標準的成績證明。
三、考試大綱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會計考辦)將修訂印發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大綱,用於2013年度考試。
四、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
根據各地申報的2013年度初級會計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范圍和批次等相關情況,同意北京市、天津市、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福建省、山東省、湖南省、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重慶市、貴州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等15個省(市、自治區)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在所轄區域內全部實行無紙化考試,其他地區在本地區的部分區域實行無紙化考試。
五、考試時間
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於9月14-20日舉行;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於10月26-27日舉行。
初級資格《初級會計實務》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2小時,《經濟法基礎》科目的考試時間調整為1.5小時,兩個科目考試時間共計3.5小時;兩個科目連續考試,分別計算考試成績。中級資格、高級資格各科目考試時間不變。
參加初級資格考試的考生,在一個考試年度內只能報名參加一次考試。
各級別、各科目具體考試時間及批次如下: 考試日期 初級資格 中級資格 高級資格 9月14日至20日(共7天、14個批次)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14:00-17:30
初級會計實務(無紙化考試)
經濟法基礎(無紙化考試) 10月26日
(星期六) 9:00-12:30
初級會計實務(紙筆考試)
經濟法基礎(紙筆考試) 9:00-12:00
中級會計實務 14:00-16:30
財務管理 10月27日
(星期日) 9:00-11:30
經濟法 8:30-12:00
高級會計實務 六、考試方式與組織
開展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試點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可在本通知統一安排的考試時間和批次內,確定所用考試批次。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將按照各省確定的考試時間和批次,統一通過網路在每一批次考試前的規定時間內發題,由地方接收並組織考試;每場考試結束後,各地應及時上傳數據。
2013年度,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以及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仍沿用現行組織方式。
七、考試考務日程
1.2013年3月31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公布本地區2013年度考試級別、考試科目、考試時間、報名日期、報名方法等考試相關事項;同時註明2013年度考試使用新修訂的考試大綱。
2.2013年5月15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本地區2013年度考試報名工作。「全國會計資格評價網」、「會計行業管理網」網上報名系統開通時間為2013年4月10日至5月10日。
3.2013年8月10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向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3年度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考場設置及試卷預訂表》(見附件)。
4.2013年9月8日前,各地考試管理機構完成初級資格無紙化考試准考證核發工作;10月20日前,完成初級資格紙筆考試、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考試准考證核發工作。
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應分別於上述日期同時完成對監考人員、考試工作人員的培訓等各項考前准備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完善防範和打擊作弊活動的指揮協調機制,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啟用防範科技作弊設備,做好防範和打擊作弊活動的各項准備工作。
5.2013年9月14-20日(初級資格無紙化)、10月26-27日(初級資格紙筆、中級資格、高級資格)舉行考試。
6.2013年11月5日前,召開全國評卷工作會議,部署評卷工作,印發主觀試題標准答案和評分標准。
2013年度繼續在全國實行網上評卷,並穩步推進集中網上評卷試點范圍。
7.2013年11月15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組織完成本地區考試評卷工作,向全國會計考辦(分送財政部會計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同時報送成績數據(光碟),並附本地區評卷工作書面報告及驗收意見。
8.2013年12月20日前,各省級考試管理機構完成考試試卷等有關資料的封存、登記和歸檔工作,並向全國會計考辦和財政部會計資格評價中心報送2013年度考試工作總結。
八、其他有關要求
1.參加高級資格考試並達到國家合格標準的人員,由全國會計考辦核發有效期為3年的高級會計師資格考試成績合格證。
各地區、各中央單位可根據本地區、本部門會計人員的實際情況,在全國會計考辦確定的使用標准范圍內,確定當年評審有效的使用標准,並報全國會計考辦備案。
2.各地會計資格考試管理機構要認真負責,提高服務意識,精心做好各環節考務工作,確保2013年度考試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仁和會計教育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辦公室
考試規定
《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
(財會[2000]11號)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專業隊伍建設,提高會計人員素質,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會計專業人員的學識水平和業務能力,完善會計專業技術人才選拔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專業職務試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表明其已具備擔任相應級別會計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
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備的原則,從獲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會計人員中擇優聘任。
第三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組織、統一考試時間、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合格標準的考試制度。
第四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後,不再進行相應會計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第五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分為:初級資格、中級資格和高級資格。
取得初級資格,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按照下列條件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
(一)助理會計師:大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二年;中專畢業擔任會計員職務滿四年;不具備規定學歷,擔任會計員職務滿五年。
(二)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只可聘任會計員職務。
取得中級資格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可聘任會計師職務。
高級資格(高級會計師資格)實行考試與評審結合的評價制度,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六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原則,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品質;
(二)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以及有關財經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三)履行崗位職責,熱愛本職工作;
(四)具備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七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初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教育部門認可的高中畢業以上學歷。
第八條報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的人員,除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外,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五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會計工作滿四年。
(三)取得雙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從事會計工作滿二年。
(四)取得碩士學位,從事會計工作滿一年。
(五)取得博士學位。
第九條對通過全國統一的考試,取得經濟、統計、審計專業技術中、初級資格的人員,並具備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基本條件,均可報名參加相應級別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第十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由財政部、人事部共同負責。
財政部負責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命題、編寫考試用書,組織實施考試工作,統一規劃考前培訓等有關工作。
人事部負責審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和試題,會同財政部對考試工作進行檢查、監督、指導和確定合格標准。
各地的考試工作,由當地財政部門、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第十一條會計專業技術初級、中級資格考試合格者,即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人事部、財政部用印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各地在頒發證書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
第十二條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實行定期登記制度。資格證書每三年登記一次。持證者應按規定到當地人事、財政部門指定的辦事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接受相應級別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計考試管理機構吊銷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由發證機關收回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證書,二年內不得再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
(一)偽造學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和資歷證明。
(二)考試期間有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本規定報名條件中所規定的從事會計工作年限,其截止日期為考試報名年度當年年底前。
第十六條本規定適用於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境外人員申請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有關辦法,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後,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本規定由財政部、人事部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財政部、人事部於1992年3月21日聯合頒布的《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暫行規定》同時廢止。財政部、人事部、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下發的有關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規定,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准。
處罰規定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加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管理,保證考試的公平、公正,規范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本規定所稱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是指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或會同有關行政部門確定,在全國范圍內統一舉行的與評聘專業技術職務相關的考試、職業准入資格考試和職業水平認證考試。
第三條[對象]本規定所稱應試人員,是指根據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有關規定參加考試的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工作人員,是指命(審)題、監考、主考、巡視、評卷等人員和考試主管部門及考試機構的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參與考試工作的其他工作人員。
本規定所稱考試主管部門,是指各級人事行政部門、有關行政部門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業協會或學會等。
本規定所稱考試機構,是指經批準的各級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考務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處理要求]對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手續完備、適用法規准確。
第五條[處理許可權]考試主管部門、考試機構依據本規定對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受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委託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的單位,可依據本規定對本考點本科目有關違紀違規行為進行認定與處理。
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工作的綜合管理與監督。在考試中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並造成重大影響的,由考試主管部門會同考試機構共同處理,並及時報告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必要時,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參與調查處理。
第二章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六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提出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責令離開考場,並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按規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定填寫(填塗)本人信息的;
(三)在試卷規定以外位置書寫本人信息,或以其他方式標注信息的
(四)未在規定座位參加考試,或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考場的;
(五)未用規定的紙、筆作答的;
(六)以旁窺、交頭接耳、打手勢等方式傳接信息的;
(七)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卷,或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卷的;
(八)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上填寫不符合本人情況信息的;
(九)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或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及其他考試用紙張帶出考場的;
(十)在考場及禁止的范圍內,擾亂考場秩序,影響他人考試的;
(十一)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七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應試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離開考場,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或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塗改證件、證明,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考試資格的;
(二)違反規定翻閱參考資料,或使用手機等規定以外工具的;
(三)互相交換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四)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五)讓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六)本人離開考場後,在該考試未結束前,出賣試卷答案的;
(七)與考試工作人員串通作弊或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八)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三章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八條[一般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繼續參加當年及下一年度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不嚴格掌握報名條件的;
(二)擅自提前考試開始時間、推遲考試結束時間及縮短考試時間的;
(三)擅自為應試人員調換考場或座位的;
(四)提示或暗示應試人員答卷的;
(五)未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出現雷同試卷的;
(六)未執行迴避制度的;
(七)其他一般違紀違規行為。
第九條[嚴重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離考試工作崗位,不得再從事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因命(審)題發生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二)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三)因失職造成應試人員未能如期參加考試,或使考試工作遭受重大損失的;
(四)擅自將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傳給他人的;
(五)未認真履行職責,造成考場秩序混亂的;
(六)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的;
(七)擅自更改、編造或虛報考試數據、信息的;
(八)泄露考務實施工作中應當保密信息的;
(九)在評閱卷工作中,擅自更改評分標准或不按評分標准進行評卷的;
(十)因評卷工作失職,造成卷面成績錯誤,後果嚴重的;
(十一)指使或縱容他人作弊,或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十二)監管不嚴,使考場出現大面積作弊現象的;
(十三)擅自拆啟未開考試卷、答題紙等或考試後已密封的試卷、答題紙、答題卡等的;
(十四)利用考試工作之便,以權謀私或打擊報復應試人員的;
(十五)其他嚴重違紀違規行為。
第十條[涉密人員違紀違規處理]考試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有關規定,造成在保密期限內的考試試題、試卷及相關材料內容泄露、丟失的,由有關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責任人和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相關違紀違規行為處理
第十一條[個別作弊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卷為作弊試卷,對涉及作弊試卷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六條處理:
(一)在卷面做特殊標記的;
(二)同一試卷前後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三)同一科目同一考場試卷答案文字表述、主要錯點一致的(即雷同試卷)。
第十二條[考場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在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科目同一考場雷同試卷數量,達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或發現集體作弊問題的,取消該考場該科目考試的全部成績和該考點承辦下一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試卷雷同或參與集體作弊的應試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三條[考點雷同試卷認定及處理]評卷工作中發現同一考點同一科目,有百分之二十以上考場存在雷同試卷的,取消該考點承辦各類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資格。對該考場涉及雷同試卷應試人員依據本規定第七條處理,有關考試工作人員依照本規定第九條處理。
第十四條[處理許可權]在評卷工作中,發現作弊(或雷同)試卷的,由評卷領導小組報考試機構,由考試機構作出處理決定。
對大規模作弊情況,考試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考試主—管部門,由考試主管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參加考試,並取得相應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宣布證書無效,收回證書,並依照本規定第七條處理。對其中涉及職業准入資格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該項考試。
第十六條[替考行為]代替他人參加考試,是在校生的,通知所在學校按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建議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由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其相關信息、作弊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擾亂治安行為]考試期間有擾亂考場及考試工作場所秩序,威脅、侮辱、誹謗、誣陷他人等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盜竊行為]對盜竊、損毀、傳播在保密期限內試題、答案、評分標准、應試人員答卷、考試成績及有關信息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處理程序
第十九條[核實]對應試人員和考試工作人員違紀違規行為,應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查實情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行為,監考人員應及時糾正並如實記錄,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確認,並當場向違紀違規人員告之考場記錄內容。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使用的物品,應填寫收據暫留保管。違紀違規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後,報送考試機構按規定處理。
第二十條[決定書]對違紀違規行為當場做出處理決定的,應當時告知被處理人,填寫考場違紀違規情況記錄單,並由兩名以上考試工作人員簽字認定後存檔備查。對事後作出決定的,應製作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決定書,並及時送達被處理人。
決定書內容包括:被處理人姓名及所在單位名稱,或者被處理單位名稱、地址,處理依據的事實和證據,處理的種類和依據,處理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不服處理決定的救濟方式,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機構名稱及印章等。
第二十一條[陳述、申辯、復核]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有異議的,有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或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提出復核申請。
第二十二條[復核處理]接受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提出復核申請的考試主管部門或考試機構,應對處理決定所認定的違紀違規事實和處理依據進行審核,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對事實認定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規正確、程序合法的處理決定,應當維持。對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處理程序的處理決定,應變更或撤銷。因錯誤決定對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救。
第二十三條[復議或訴訟]被處理人或被處理單位對處理決定或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附加處理]對違紀違規人員做出的處理決定,由考試機構通知所在單位,由所在單位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或解聘。
第二十五條[備案]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對該地區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應報上一級考試主管部門和考試機構備案。
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及其考試機構,對嚴重違紀違規行為作出的處理決定,應報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軍隊考試]軍隊統一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的相關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地方考試]地方自行組織的與專業技術人員相關的各項考試中違紀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施行]本規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本規定施行之日前發布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致的,以本規定為准。